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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出台意见加强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服务

    阅读:1158 次 日期:2021-08-02 04:43:13

    日前,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决策部署,提出健全治理、服务、保障三大体系共12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努力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充满活力的幸福家园”,这是《意见》提出的总目标。到2025年,我省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制度要更加完善,居民自治活力有效激发,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网格服务管理满意度达90%,居民议事协商机构覆盖率达100%,群众的幸福感、参与度、满意度显著提升;到2035年,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服务的政策制度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明确,各地要强化农村基层党的领导,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新型农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已完成合村的,与村委会同步设置村党组织。符合“村改居”的,同步设立社区党组织与居委会。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成立联合党组织加强公共事务协调管理。各地要普遍设立议事协商平台,推行“院落自治”“楼宇自治”等“微自治”方式,及时解决“微难题”“微矛盾”。新型农村社区要注重提炼传统文化、现代文明相融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意见》要求,要因地制宜开展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推进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类村庄规划编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吸引公益慈善组织进驻新型农村社区。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居民服务和活动空间不低于70%。统筹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和文化广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村卫生室、居家养老等设施建设。

    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目标的实现,还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为此,《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新型农村社区设施建设及治理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将新型农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对集体自有资金达不到年运转经费38万元最低标准的,实行县级财政兜底。要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新型农村社区“两委”带头人队伍建设,把表现优秀、群众公认的党组织书记、主任选拔进乡镇(街道)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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